猶記得司長林鄭前年五月一句「文化發展水平未趕得上,起左(西九第三期)亦都嘥左佢」試圖將文化基建推倒從來,信口雌黃,歷歷在目。政府月前施政報告又出招,提倡從外地輸入文化界人才,更訂立清單指明輸入音樂人、電影制作人等文化人來港工作,業界無不嘩然。
而前年12月,特首更提到提到香港經濟體系單一,希望香港年輕人不要「劃地為牢」,不應將視野局限於香港,要對外,由其係內地為目標。
下?咪住先
高官的思維簡直令年青一代的文化界朋友摸不著頭腦,所展現的高官邏輯是 :
香港文化水平未夠?》》》 西九起黎都嘥氣 》》》 唔使培育啦!
香港文化人才不夠?》》》 從外地輸入人才 》》》 送走本土年青文化人啦!
香港經濟體系單一?》》》 青年要發展文化 》》》 去內地發展啦!!
可見政府壓根兒未有將本土文化產業人才收於眼底。
試問哪一個地方的政府會不想法子留下年青人推動新產業,反之急不及待將年青人趕走?
而講到文化產業的推動,每一任政府都要作狀在社會不同界別立「德政」,在政綱著一點墨爭取支持。
但是不少聲音都寧願政府「放任不管,不作干預」,由它自然萌芽。
須知道, 文化依家野,政府幫親邊到衰邊度..
而下文將會集中耐論文化規劃的主導性下,政府和街頭表演者(Busker) 所扮演的角色以及Busker所面對的考驗:
上而下的規劃——文化中心
鏡頭一轉,先看看官僚制度下的「Masterpiece」 。上而下規劃的佼佼者,所謂「最有文化」地標 – 香港文化中心。
文化中心1989年啟用,由時任建築署署長李銘根設計, 座落於維港最靚海景位置。處於香港Supreme 的地段,將館內作品的文化氣息,融入維港兩岸良晨美景自然是不二之選。
但舉頭望望文化中心,有否發現其外牆完全實心?內裹的人欣賞不了維港景色,望住四面完全封閉的幕場,好像將文化氣息完全分割,何不索性將文化中心搬到元朗 ?反正館內都分不清自己身在何方。同時,外面的人感受不了半點文化氣息,對社會推廣文化,移風易俗,並無正面幫助。
如是者,整座建設跟周邊環境格格不入,像是一舊獨立的大石屎,孤芳自賞。
文化中心的建構,刻畫了高官此種上而下的規劃心態,造就了一些完全不User Friendly的建築群,與社區不能和融。
搞文化由官僚主導既上而下規劃方式,似乎唔搞好過搞。
下而上的規劃——街頭文化(Busking)
而街頭文化(Busking)的興起是一個近年香港有趣的現像,其概念有點像流動的「墟」(Mobility)。所謂的「墟」是順其自然所聚集而成,名乎其實是一種下而上的規劃,完全由需求主導,不僅能與社區和融,更能活化(Revitalize)社區。
筆者恰好是一位在街頭玩音樂的初心者,有幸有份見證著街頭文化的演進過程, 可謂步步為營。筆者最初於數年前於時代廣場開始唱街,及後始知道街頭表現也有分邊分界。
接下來我們就淺談一下在香港造就一個下而上的規劃所遇到的難關重重。

地契上的先天限制——時代廣場
先用時代廣場為例,以筆者僅有的測量行業知識講解(請測量界朋友指教):發展商買下地皮後發展的過程中,當乎合某些條件就可以「起高D、起肥D」(擴大所興建的樓面面積(Gross Floor Area)。
但世界上沒有免費午餐, 發展商相對要跟政府簽下《公用契約》﹝Deed of Dedication﹞將私有地方撥出供公眾使用。
簡單而言,其實Time Square本身體積沒有這麼肥大 ,是當年發展商1讓出地方予公眾作靜態消遣用途作為交換條件。
換句話說,時代廣場是香港絕無僅有的合法Busking地點。
讀者可能會好奇,香港還有多少個公眾地方有簽下《公用契約》呢?根據筆者於政府公開紀錄的翻查,簽訂《公用契約》的發展項目有幾百個,但當中契約容許靜態消遣用途的項目只有一個,就是時代廣場。對,就只有一個。
天大地大,容許合法Busking的地方,只有一個分了界的時代廣場。
法例上的限制——街道上
「那麼你大可以將街頭音樂放到行人路上?」
不可以,因為警方會檢控你「行乞」、「阻街」2、「嘈音」「奏玩樂器」3(請法律畀朋友指教),何患無辭?而筆者亦試過同一晚被警員驅趕3﹑4次,最多一次被6名警員圍住,以不友善態度,差點把我塔上警車。所以在街上唱歌的你只可以「乞丐」的身份偷偷摸摸 …一有警察就幾乎要走鬼。
行政上的彊化——香港文化中心外圍
叫得文化中心,但卻容不下自發形成的文化的確諷刺。根據經驗,過了這條坑渠就叫做文化中心地帶(圖4),所有未經批准的Busking一律禁止。但處方指引皇恩浩蕩地特赦了碼頭的位置不予驅趕(但仍然為「非法」),卻明確指出不能「開袋」收取打賞。

(在紅色界的內圍便屬於文化中心部分,會被處方驅趕;而在紅色界外圍便屬於街道,會被警員驅趕)
特別想一提文化中心「禁示打賞」這個規例。事實上,外國的Busking 現像很普遍,而這種途人自發式的打賞是不會被禁,這就是為什麼外國有一種行業叫做Busker,受到尊重。因為Busker是一種職業,能夠維生並且Self-Sustainable,從而鼓勵更多音樂人入行競爭,保持業界水平。
反觀香港Busking是一個初起步萌芽,大多的Busker都是學生,有空餘時間出來玩玩。當過了一年兩年累積了一定經驗一定的表演水平,無奈就要面對畢業搵工的殘酷現實,即使你的表演驚為天人,繞樑三日,接受打賞是被禁止的。
然後,有潛質的Busker一個個去做金融,做地產,社會又歸服安穩繁華,標準單一化。
這也解釋了香港基本上難以有Full Time Busker 這種職業。
結語
歷史遺留下的地契問題,法律上的明文禁止,以及部門行政上的彊化,導致街頭文化(Busking)的不可持續性。所以在香港,街頭文化以下而上的規劃方式去推動文化,是明知不可為而為之。但願政府未來思維能更開通,積極不干預任由一個產業自我催化,別扼殺胎兒而腹中。
p.s. 送上筆者一首原創歌MV – [荒井] , 我們依然相信在這荒漠中的仍存有文化的甘泉。
曲詞編監:Hinry Lau 劉卓軒
混音:Tomy Ho
Music Video:As a production
Verse:
聲音無限界
藝術定義源自官方取態
警方前行告戒
賣藝共行乞不可分界
整天雨淋日曬
拉車仔遊走尖咀一帶
街邊祈求愉快
真心不明白高官心態
Chorus:
崩壞 時代分界
如鐘擺 沒法表態
而文化幕場外那
孤度也成就了時代化
標準單一化
一片繁華
建設是何價
其外殼能令你期待嗎
空心怎估價
怎可火化
Rap :
活係 商業化既城市當中
一班年青人向住夢想去衝
一眾高官權貴 率先自宮
文化產業西九文娛通通落空
乍看文化中心封閉幕場
孤芳自賞形成一種和唱
回望腳下我城文化走向
豈能容下街頭駐扎演唱
- 九龍倉集團以廣場地下部分3,017平方米給公眾作為公共通道、靜態消遣及展覽作條件,以換取額外21,000平方米的樓面面積。
- 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任何人在無合理解釋下,在公眾地方進行一些活動或擺放物品,對其他人
-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的許可而在公衆街道奏玩樂器」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4(15)條,處罰款900 元。
劉卓軒 Hinry Lau
Hinry Lau Facebook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HinryLau
文章獲作者授權轉載
(原文刊載於:http://www.vjmedia.com.hk/articles/2015/04/01/100224/% E8%A1%97%E9%A0%AD%E9%9F%B3%E6% A8%82%EF%BC%9A%E6%96%87%E5%8C% 96%E9%9C%80%E8%A6%81%E8%A2%AB% E8%A6%8F%E5%8A%83%E5%97%8E%EF% BC%9F/)